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105000160249120/2010-000506
发布时间
2010-12-15 09:00
来 源
渭南市财政局
摘 要
渭财发〔2009〕11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陕财税〔2008〕80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渭财发〔 2009 〕 11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陕财税〔 2008 〕 80 号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8 〕 144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
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
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8 〕 1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上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 5% 提高到 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 5% 提高到 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 5% 提高到 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 提高到 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 、 9% 提高到 11% 、 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9% 提高到 11%,11% 提高到 13%,13% 提高到 14%。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